当前位置:呼伦贝尔财政信息网 >> 政策法规 >> 自治区法规 >> 浏览文章

内蒙古财政厅保密要求 “十不准”

来源:佚名 发布:数据中心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0日
    一、涉密计算机不准连接互联网。
    二、涉密计算机不准使用无线键盘和无线网卡。
    三、涉密计算机不准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的文件。
    四、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准让他人使用、保管或办理寄运。
    五、不准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六、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和互联网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七、不准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八、不准通过手机和其他移动工具谈论国家秘密、发送涉密信息。
    九、未经专业销密,不准将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淘汰处理。
    十、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准安装、配备和使用摄像头等视频、音频输入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