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呼伦贝尔财政信息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条法税政类 >> 浏览文章

呼伦贝尔市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条法税政科 发布:数据中心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完善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0953号),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为目标,以农牧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为动力,建立政府激励引导、农牧民筹资筹劳、社会力量捐助的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

第三条 财政设立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专项资金,以行政嘎查村或村民小组、自然村等为受益的基本单位,对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举办的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原则:

()民主决策,筹补结合。要尊重农牧民的主体地位,以农牧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注重政府资金奖励和引导,使政府投入和农牧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促进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村民受益,注重实效。以为民办实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将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中,要求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重点支持农牧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嘎查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三)量力而行、合理负担。以投资小、见效快、受益广的项目为切入点,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务求实效,妥善处理调动农牧民积极性和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关系。

(四)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各旗市区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选优项目上报呼伦贝尔市,呼伦贝尔市择优推荐,自治区每年选择部分旗县重点支持,取得突破,以点带面。同时,支持各旗市区全面开展奖补工作,整体推进,全面实施

五)整合资金,形成合力。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为平台,加大涉农涉牧资金的整合力度,将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形成合力。

(六)透明操作,强化监督。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确保议事过程、项目申报、资金和劳务的管理透明公开,并实现信息化、精细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农牧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以目前支农支牧专项资金没有覆盖的嘎查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为重点,主要包括:嘎查村内街(巷)道硬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人畜饮水设施、公共饲草料基地(打草场)、牲畜药浴池、农畜产品交易场所、村容村貌改造及公共绿化、环卫设施以及农牧民确实急需兴办的嘎查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方面的公益事业。

第六条 跨嘎查村及嘎查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农牧民房前屋后的铺路、建厕、打井、植树以及农牧民在其承包的耕地、草坡、荒地、荒滩上改造生产条件、提高地力、种树种草等投资投劳项目,应由农牧民自己负责。

第三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坚持“区级统筹,分级负责,旗县为主,上级适当奖补”的原则。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奖补资金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资金对各地予以奖励和补助。呼伦贝尔市将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投入力度,并将对嘎查村级一事一议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各旗市区也要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筹资筹劳的对象为:

本嘎查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内户籍在册和户籍不在册但常住的受益人口和劳动力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筹资筹劳的对象。

第九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免除出资义务;因病、伤残及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出资或劳务的,嘎查村民可以申请减免或部分减免筹资筹劳,经民主程序通过方可实行减免。

第十条 根据(国农改[2009]3号通知)精神,适当提高筹资筹劳标准。年人均筹资上限控制标准调整为:呼伦贝尔市为单位,向农牧民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2008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确定额度后一定三年不变;筹劳上限控制标准为:每个农村牧区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工日,自治区统一按每个工日20元标准折算,一定三年不变,旗市区以下不再单独制定相关标准。对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劳折资,或以物抵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在坚持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以资代劳。

第 四 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按照“重点倾斜,兼顾一般”的原则,采取“双奖励,双挂钩”的政策。自治区以旗县为单位,选择部分领导重视、群众积极、奖补工作业绩突出的旗县做为定额奖励,重点支持;对各盟市和其他旗县,考虑各项因素,并视嘎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的安排情况,按比例奖励。自治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与各盟市、旗县和农牧民在嘎查村级公益事业方面的投入情况挂钩,做到多投多筹多奖,少投少筹少奖,不投不筹不奖,以调动盟市、旗县政府和农牧民群众两个积极性。

第十二条 在奖补因素上,自治区将综合考虑各地农牧业人口、农村牧区劳动力、盟市和旗县安排的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金额、地方财力状况等情况,据此制定自治区对各盟市的奖补标准。

第十三条 在奖补比例上,呼伦贝尔市坚持“先筹后奖、筹补结合、旗市区为主、上级适当奖补”的原则。旗市区农牧民筹资筹劳和其他非政府投入数额,一般不应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1/3,其余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奖补。在中央和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呼伦贝尔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年在预算中列入财政奖补资金,对旗市区适当奖补。

第十四条 在奖补内容上,提倡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

第 五 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畴。

(二)有经嘎查村民讨论通过,并经旗市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核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和项目建设批复及项目建设预算等资料。

(三)嘎查村级公益基础设施相对薄弱,亟需解决和改善。

(四)嘎查村委会、党支部热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群众热情高。

(五)嘎查村内筹资资金到位并划入乡镇苏木农牧业经管部门要设立专户。

第十六条 奖补工作按照“先规划、后申报,先审批、后建设,先实施、后奖补”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由议事主体(包括行政嘎查村、村民小组、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后提出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议事主体申报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旗市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门和农牧业部门按职责进行复审。对50万元以下的项目,充分发挥旗市区和苏木乡镇贴近农村牧区、熟悉基层的优势,由旗市区或苏木乡镇审批上报。对50万元以上项目或一些筹资较多的重点议事项目,由旗市区上报市综改办审批。各旗市区年初要上报项目建设计划书,待市综改办批复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为使工作尽快开展起来,旗市区可先预拨部分奖补资金,一些项目可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全部兑现奖补资金。各级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到旗市区以后,统一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在旗市区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列入财政“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决算科目,确保专款专用。财政奖补资金一般实行报账制,原则上只有在农牧民筹资、议事主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并具备开工条件后,才能由嘎查村逐级向乡镇、旗市区上报,由旗市区或苏木乡镇审核后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 六 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八制”:

(一)领导责任制度。嘎查村委会、党支部负责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旗市区选派的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项目资金管理负总责。要实行项目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要工作到人,任务目标到人,责任到人。

(二)民主议事制度。各地要遵循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正确引导农牧民通过民主方式议事、定事。经嘎查村委会、党支部会议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嘎查村民(包括自然村、村民小组)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通过议事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促进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引导农牧民按程序开展筹资筹劳活动,防止不顾农牧民的承受能力,盲目加重农牧民负担,筹资筹劳标准严格按照第十条所规定执行。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可以一次议事,筹集两年的资金和劳务,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呼伦贝尔市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综改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

(四)项目公示制度。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相关政策、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对建设内容、筹资筹劳数量、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全面公示,公示资料要由嘎查村民理财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归档备查,使村民(或代表)对项目能够全程参与、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的透明度。

(五)公开招投标制度。嘎查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施工单位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发包方式确定,不能公开招投标或发包的项目,应经过民主程序议定施工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嘎查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在签定合同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六)项目验收制度。嘎查村成立项目监督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指导监督,组织项目验收。监督验收小组由乡镇村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从乡镇领导、村委领导、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乡镇派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较大项目,旗市区要选派相关业务技术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报账拨付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5%-10%工程尾款作为保证金,待项目经过一定时间检验无质量问题后,在支付所留保证金。

(七)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财政和农牧业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考核验收制度,对奖补资金和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议事程序、强行要求村民出资或以资代劳、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及时责令纠正,并给予相应处罚或处理

(八)嘎查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要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资金来源。对通过一事一议建成的嘎查村级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管护水平,以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第 七 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按照批准的农牧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要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并按照嘎查村财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张榜公布,接受嘎查村民监督。

第二十条 乡镇农经部门设立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资金专户,对嘎查村内自筹和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嘎查村筹集的资金先划入乡镇农经部门开设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资金专户,旗市区财政再按照规定奖补标准计算奖补数额进行奖补。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出实行乡镇级农经报账制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报账申请(填写一事一议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附有效原始支出凭证、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表,经嘎查村委会、所在乡镇政府(农经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旗市区财政审批。审批通过,旗市区财政将资金拨入筹资农民的“一卡通”银行卡中或乡镇农经部门开设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各旗市区财政部门、农经部门、审计部门要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一事一议筹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扣回奖补资金外,还要按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 八 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要求农牧民或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旗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提出限期改正意见;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强行向农牧民筹资的,旗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退还农牧民,并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逾期不退还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 九 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呼伦贝尔市和各旗市区要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专门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与后续项目安排挂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多头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 十 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